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7 月 16 日府教體字第 1090135621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 109 年某幼兒園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機關依相關規定啟動調查,經調查發現,早餐係購自某市場壽司攤販,惟衛生機關赴該市場卻無法尋獲該攤販,導致食品中毒案件調查之困難。
三 、綜上,請加強督導餐點衛生安全與供應商管理,掌握源頭資訊,並依教育部 108 年 4 月 19 日「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修正規定」第 31 條第 3 項:「各項餐點必須當日製作,廠商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成品或再次加熱加工隔餐食物」,以維護學生飲食衛生安全,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