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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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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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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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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100427 號辦理。
二、
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 109 )年 9 月 1 日施行,請學校於適當場所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三、
隨文檢附法規一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