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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9-24 | 點閱數: 2192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各項競賽活動獎勵辦法 1040924

壹、依據:

一、本校 94學年度第 1 學期家長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

二、本校 98年 11 月 2 日行政會議決議。

三、本校 104年 3 月 2 日擴大行政會議決議。

四、本校 104年 9 月 21 日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貳、目的:為鼓勵教師積極指導與學生踴躍參與各項競賽活動,藉以拓展學生學習視野,延伸教師教學效能,並積極為校爭取榮譽,特訂定「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各項競賽活動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叁、獎勵範圍:

一、語文類競賽活動:如演說、作文、寫字、英語等競賽活動。

二、藝術類競賽活動:如音樂、美術(勞)、表演等競賽活動。

三、資訊類競賽活動:如資訊、網界博覽會等競賽活動。

四、科學類競賽活動:如科學展覽、發明展等競賽活動。

五、體育類競賽活動:如綜合運動會、單項錦標賽等競賽活動。

六、其他類競賽活動:其他經校長核可後,代表本校參加之校外競賽活動或校內舉辦之競賽活動皆屬之。

肆、獎勵對象:凡屬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皆為本獎勵辦法之適用對象。

伍、經費來源:

一、本校學生家長會編列之「獎勵表現優異學生及指導老師」經費(圖書禮券)。

二、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提供之合作社禮券。

陸、獎勵:

一、獎勵標準:

(一)校內競賽活動:以第叁條獎勵範圍且經校長核可之競賽活動為限,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二)校外競賽活動:以「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十項「參加各項競賽(不含體育競賽)」、第十一項「參加各項體育競賽」與第十二項「國際性比賽」之獎勵標準為原則,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二、申請程序:

(一)校內競賽活動:由承辦競賽活動之單位,依校長核可之辦法或計畫,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後擇期公開表揚核發。

(二)校外競賽活動:凡達獎勵標準者,由主管業務之單位,依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後擇期公開表揚核發。

柒、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校內競賽活動

類別/成績/獎勵

第 1

第 2

第 3

個人競賽活動

50

40

30

團體競賽活動

50*人數

40*人數

30*人數

單位:新臺幣元(合作社禮券)

備註:校內團體競賽活動獎勵為團體總獎金,需團體合作完成為原則,獎勵以 10人為上限。

附件二:校外競賽活動

類別/成績/獎勵

第 1

第 2

特優

第 3

優等

第 4-8

全縣性個人賽

300

200

100

 

全國分區性個人賽

600

500

400

 

全國性個人賽

1000

800

700

500

國際性個人賽

2000

1600

1400

1000

全縣性團體賽

300*人數

200*人數

100*人數

 

全國分區性團體賽

600*人數

500*人數

400*人數

 

全國性團體賽

1000*人數

800*人數

700*人數

500*人數

國際性團體賽

2000*人數

1600*人數

1400*人數

1000*人數

單位:新臺幣元(圖書禮券)

備註:

1.全縣性競賽活動:以花蓮縣政府主辦之正式競賽活動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等競賽活動)。參賽隊伍(人數)未達 5隊(人)者,減一級獎勵,未達 3 隊(人)者不予獎勵。

2.全國分區性競賽活動:以中央政府、地方縣市政府或全國性半官方組織(學會/協會)主辦之式競賽活動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等競賽活動)。參賽縣市未達 6縣市者,減一級獎勵,未達 4縣市者,不列入全國分區性競賽。參賽隊伍(人數)未達 6隊(人)者,減一級獎勵,未達 4 隊(人)者不予獎勵。

3.全國性競賽活動:以中央政府或全國性半官方組織(學會/協會)主辦之正式競賽活動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等競賽活動)。參賽隊伍(人數)未達 7隊(人)者,減一級獎勵,未達 5隊(人)者不予獎勵。

4.團體競賽活動獎勵為團體總獎金,需團體合作完成為原則,獎勵以比賽規則規定出賽人數為申請上限,並以 10人為限

5.團體競賽活動之成績,若有分數可區辨優劣者,以分數高低比照名次(如所有參賽隊伍皆列為優等,但有分數可排名次,依分數高低排列為第 3名,則以第 3 名獎勵,若排名為第 9 名,則不獎勵)。但若無分數可區辨優劣者,則以特優比照第 2名,優等比照第 3 名,其餘不予獎勵。

6.指導教師於單一競賽活動項目中最多得提出2成績申請,學生則以1 項為限。

7.同類別全縣性競賽活動,每學期至多提出1最優成績申請;同類別全國分區性、全國性與國際性競賽活動,每學期至多提出1最優成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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