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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23-08-23 | 點閱數: 223

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8128 號函辦理。
二、 衛福部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三、 配合前開衛福部宣布之最新防疫措施,有關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1921 號函所述有關「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並建議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等,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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