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0189 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教育部同意比照銓敘部 104 年 8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076241 號書函辦理。
三、 檢附銓敘部 104 年 8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076241 號書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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