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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3-28 | 點閱數: 9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041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 1 份)。

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5 項授權規定,已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班費相關事項。

三、鑑於加班費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並確實依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彙整旨揭問答集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獎金費用及業務 Q&A 專區下供參,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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