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 3 月 20 日起適用,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說明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9481 號函辦理。 |
二、 |
基於 COVID-19 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 99%以上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 3 月 20 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
(一) |
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 14 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
1、 |
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
2、 |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
3、 |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
(四) |
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
三、 |
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為利防治措施順利推動,將提供 7 天緩衝期(3 月 20 日至 3 月 26 日),供採檢日於本年 3 月 19 日以前之民眾及相關單位於政策調整後 7 日內進行通報等相關防治作為及行政作業。(例:民眾於 3 月 20 日持 3 月 19 日家用快篩陽性證明視訊或現場就診,如醫病雙方均同意 3 月 19 日快篩結果且醫師評估為確診個案,仍適用舊版病例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自 3 月 20 日起,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明如下: |
(一) |
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 COVID-19 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
(二) |
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 COVID-19 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
(三) |
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 10 天(無需採檢)。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該指引係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效果。 |
(四) |
廢止「自主防疫指引」,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於入境/接觸後不需進行 7 天自主防疫。 |
(五) |
廢止「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報等相關流程」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
四、 |
有關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適用假別一事,基於相關研究顯示, SARS-CoV-2 可傳染期平均為 5 天,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疾病特性,給予民眾相對應之適用假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