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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志豪 - 學務處 | 2015-03-03 | 點閱數: 1919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2 月 1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19482B 號函辦理。
二、 依「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規定,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請各校送件時注意。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人員。
三、 旨揭評選要點及近三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獲獎名單已公布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公務登錄系統」,編號 34379 ,請逕自下載運用。
四、 各校提送時請備妥相關表件正本一式 3 份,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鄭健民電子信箱 jimin0116@yahoo.com.tw 。  
五、 薦送期限: 104 年 4 月 15 日前提報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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