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 2 月 20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211 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
(一) | 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1、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
2、 |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
3、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
5、 | 榮譽國民之家。 |
6、 |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
7、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
8、 |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
(二) | 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
三、 | 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