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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1-13 | 點閱數: 297

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二、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1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34人,其中11110()以後查獲者計21人。

三、檢視前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所屬涉密人員應經()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四、所屬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之赴陸管制對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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