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2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104844A 號書 函辦理(檢附原函 1 份供參)。
二、旨揭函文中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 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109 條修正案,應自「111 年 10 月 2 日」起發生效力,原函之生效日有誤,請更正並依本函 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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