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7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8533 號函辦理。 |
二、 |
查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略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旨揭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款但書規定。 |
三、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第三點及修正對照表等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