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6條第1項「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二、班級或
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三、學校年度行事
曆。」
第3項「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
關資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
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第8條第1項「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
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
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二)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
推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行之。書面通訊方式由學校及家長會共同議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