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府人任字第零九一零一二六二八四零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二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府人任字第一一零零零八五八一零號函修正發布。
為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與之性別平等,行政院前已增訂專案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爰縣府配合修正第四點規定,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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