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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3-09 | 點閱數: 209
一、 依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
二、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 檢送原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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