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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7-12 | 點閱數: 786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23672 號函辦理。
二、 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令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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