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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21-07-07 | 點閱數: 485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綜(五)字第 1100087000 號函辦理。
二、基於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至發病之潛伏期為 1 至 14 天,為避免因過早採檢致未能及時發現病例,復考量執行效益及防疫量能,爰可彈性調整於隔離或檢疫期滿前 2 日內安排採檢,惟須確保於期滿前可取得檢驗報告。
三、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之境外生、大專校院境外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新生、境外非學位生等經專案許可入境對象,原規定於檢疫期滿後隔日採檢,為達政策一致性,此類個案採檢時間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四、旨揭新增措施之檢驗費用以健保代收代付方式支付,惟受檢者須自付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計程車之交通費用,如地方政府提供上述費用相關補助,依該地方政府規定辦理。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研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或自國外入境者採檢通知單(範本)」及相關問答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gov.tw)「COVID-19 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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