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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4 | 點閱數: 1801

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 5 點規定:「……(第 2 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 1 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 3 項)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 1 人,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復查本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0034445621 號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 1 人,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茲據貴府函稱略以,基於維護學童安全,如各級公立學校置護士(或護理師) 2 人,且現職護理師 2 人,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否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以應實際業務需要一節:
(一)承前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含醫事人員)有請假等非出缺事由,期間達 1 個月以上時,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查各級公立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 1 人時,基於維護學童安全,前經本部於 100 年 8 月 31 日邀集貴府等機關研商並獲致共識略以,該等機關所置護士(或護理師)之職務,得由護士擔任,亦得由護理師擔任。是以,無論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此職務,其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由約僱人員辦理護理師請假所遺業務,不致影響學童安全,本部爰作成上開 100 年 9 月 21 日函釋,先予敘明。
(二)據此,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士(或護理師) 2 人且現職進用護理師 2 人,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須請假達 1 個月以上,考量護士(或護理師)之職務,無
論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其實際工作內容並無差異,且為維護學童安全,得參照本部 100 年 9 月 21 日函釋,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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