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2 日府環廢字第 1050074612 號函辦理。
二、本(105)年度推動本市所轄之垃圾排出分類進行強力稽查,為避免心存僥倖心態,將未分類之垃圾以非透明垃圾袋打包排出,導致分類成效不彰,垃圾遭宜蘭焚化廠退運或掩埋場查核缺失之情事發生;故自本(105)年 5 月 1 日起,推動本市轄內各機關、學校及軍方帶頭使用透明塑膠袋(以可辨識內容物為主之垃圾袋)。
三、本推動使用透明塑膠袋之緩衝期為期 2 個月,自 7 月 1 日起將強制施行,請各機關、學校軍方等公部門各單位共同配合施行。
四、本所稽查時如發現未依垃圾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等 3 類)排出者,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 1,200 元至 6,000 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