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準:
(一)凡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教師及校(園)長服務該職滿五年以 上,且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教師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對匡正教育風氣有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推廣者。
4、對推行生活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終身學習、體育保健或有關訓導、輔導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5、對執行教育政策及推展教育行政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被推薦之人員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受任何行政或懲戒處分者。
2、最近五年內曾有不當補習或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傷害者。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4、涉嫌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案件尚在調查階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