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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1-06 | 點閱數: 182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27105 號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會調字第 1040002919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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