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教育部 81 年 1 月 3 日台( 81 )人字第 00313 號函規定:「為使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採計更臻公平合理,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校任教年資,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級之限制。…(三)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績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二、另查教育部以 94 年 7 月 22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40511269 號函重申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併予敘明。
三、綜上,本案新任教師採計職前私校任教年資,仍請秉權責參酌上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