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客家委員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前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以客會語字第 1136701110 號函公告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 |
二、 | 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 113 年起適用。 |
三、 | 倘各校(園)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 113 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請檢附檢核清冊、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存簿影本(非臺灣銀行或花蓮二信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准考證影本(需加戳到考證明章),於 114 年 9 月 20 日前送本府轉該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
四、 | 本(114)年度申請案請循本府 113 年 12 月 2 日府客文字第 1130237060 號函辦理。 |
五、 | 本案相關資訊請至本府客家事務處網站(https://hk.hl.gov.tw/首頁/最新消息)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