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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嘉真 - 環保衛生組 | 2024-10-04 | 點閱數: 60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 113 年 9 月 30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30033701 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 18 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 另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 於社群媒體(如臉書、 instagram 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 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生未滿 20 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四) 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四、 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etomidate ),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癮或可能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意,相關報導導: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40924&From=Search&Key=%E9%9B%BB%E5%AD%90%E7%85%99
五、 校園查獲電子煙其外殼數量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可聯繫本縣衛生局,由該局協助處理點交相關程序。若查獲或拾獲的電子煙彈可能涉及新興毒品,建請立即通知主責單位進行專業鑑定及處理。
六、 請各校強化師生相關防制知能,協助菸害溯源,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七、 檢附本縣衛生局製作校園電子煙品處理流程(如附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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