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 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
(二) |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四、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五、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學務管理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