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二、公出:係行政機關為因應同仁於辦公時間內之暫時外出洽辦公務需要,基於簡化差勤登記而設置,限於「處理公務」使用,公出通常指短時間外出處理公務,實務上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宜。
三、私人事情外出處理,仍應請事假或休假外出,不得以公出登記簿外出,辦理私人事情,如經查獲仍以曠職論處。
四、公出以無課務排代為主,若涉及到課務排代仍請至差勤管理系統以事、休假辦理請假手續。
五、公出登記簿置放在單位主管處,登記後授權由單位主管決行,人員配置單位如下:
(一)教務處:教務處各行政組長、科任教師。
(二)學務處:學務處各行政組長、導師、護理師。
(三)輔導室:輔導室各行政組長、特教師。
(四)總務處:總務處各行政人員、營養師、工友。
(五)會計、人事
六、兼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及工友,公出者仍應按規定簽到退,僅由各單位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