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 113 年 1 月 24 日客會語字第 1136700015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相關內容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 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 人員(以下簡稱軍公教警人員)。 |
(二) | 補助原則: |
1、 | 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客家委員會 113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幣 250 元。 |
2、 | 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
(三) | 申請期限:各申請單位彙整所屬(轄)軍公教警人員申請資料,分二梯次向客家委員會提出申請: |
1、 | 第一梯次:於 113 年 9 月 30 日前函送該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 113 年撥付補助經費。 |
2、 | 第二梯次:於 113 年 10 月 1 日至 114 年 1 月 31 日間函送該會者,由該會核定後,於 114 年撥付補助經費。 |
(四) | 申請方式: |
1、 | 軍公教警人員於完成測驗後,得向任職機關(構)申請補助,並由各申請機關彙整後(詳本案實施計畫第陸點),於申請期限內函報客家委員會申請補助。 |
2、 | 各申請單位於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檢具「補助經費請領清冊」及收據到會申請補助。至申請人檢附文件及單位審查資料,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提 供。 |
三、 | 配合本案計畫本府採二梯次受理機關及本府人員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 申請期限: |
1、 | 第一梯次:於 113 年 9 月 20 日前函送本府。 |
2、 | 第二梯次:於 114 年 1 月 20 日前函送本府。 |
(二) | 機關申請: |
機關彙整欲申請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補助者後,請於期限內檢附檢核清冊、領款收據暨切結書(領款收據亦可使用各單位格式)、匯款帳戶資料(含統一編號)、申請人准考證(需加戳到考證明章)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府(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 97358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 60 號(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 |
(三) | 本府人員申請: |
申請人請於期限內檢附檢核清冊、領款收據暨切結書、存簿影本(非臺灣銀行或花蓮二信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准考證(需加戳到考證明章),送本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辦理。 |
四、 |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之教育人員申請本案補助,惠請本府教育處彙整後統一向客家委員會申請,另國私立學校則請自行彙整後向該會申請。 |
五、 | 客語各級別認證舉辦日期如實施計畫附表,各梯次報名期限請至客家委員會 113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網站( https://hakkaexam.hakka.gov.tw )查詢,或電洽總試務中心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9-090-0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