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7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4475 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 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0 條第 1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 2 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 2 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
三、 | 本保險保險費,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803714A 號公告, 113 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600 元。 |
四、 | 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 2 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 2 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 |
(一) | 第 1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200 元、政府補助 100 元。 |
(二) | 第 2 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 200 元、政府補助 100 元。 |
五、 | 本案保險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上午 0 時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午夜 12 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