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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23-05-24 | 點閱數: 20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案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59274 號函辦理。
二、 有關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 111 年 12 月 2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637 號函知,自本年 1 月 1 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教文(五)字第 1112506182 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 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 5 月 1 日解編, COVID-19 同日調整為第 4 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 COVID-19 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四、 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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