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11 年 11 月 7 日台管業一字第 1111683549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2 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 12 至百分之 18 費 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5%,請各機關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 |
三、 |
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將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由系統自動 進行 112 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更新作業,屆時如無法由系統自動更新者,請配合至該會網站 (網址: http://www.fund.gov.tw \下載專區\軟體下載)下載相關更新軟體後執行系統更新作業。 |
四、 |
有關 112 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該會服務電話表及更新操作說明,請至該會網站最新消息自行下載使用。如有繳費疑義,請電洽該會業務組服務人員;如有系統更新及操作疑義,請電洽該會資訊室服務人員。 |
五、 |
檢附原函、 112 年度公教人員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