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國小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111 年 6 月 6 日至 7 月 15 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20 名。 |
三、 |
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推薦參加者;第 3 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
四、 |
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
五、 |
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11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於本府教育處第 2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
六、 |
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
七、 |
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由原校檢具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