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辦理。 |
二、 |
按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
三、 |
機關(學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人員比例於 115 年以前應達成所在地客家人口比例,詳參「花蓮縣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客家人口暨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公教人員比例一覽表」。 |
四、 |
請貴機關(學校)依上開說明提升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人員之比例,若有開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班之需求,請洽詢本府客家事務處。 |
五、 |
另對通過 110 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所屬人員辦理敘獎事宜,建議獎勵方式如下: |
(一) |
通過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者,嘉獎一次。 |
(二) |
通過客語能力中級認證者,嘉獎二次。 |
(三) |
通過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者,記功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