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3 日部銓三字第 1115430958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職務原約聘僱人員,依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及現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就其解聘僱時點說明如下: |
(一) | 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 |
(二) |
旨揭職務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者,應於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 16 日解聘僱。但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如因業務需要,至遲得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第 16 日解聘僱。 |
(三) |
分發機關依規定(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 規)得指定報到日期者,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至遲應於錄取人員實際得報到截止日解聘僱。 |
三、 |
該等職缺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2 款或其他規定,有得繼續代理情事者,不受前開解聘僱時點限制,但不包含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而已到職並辦理該職缺業務者。另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 |
四、 | 銓敘部 96 年 2 月 1 日部銓三字第 0962747996 號函,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前開函釋未合部分,自 111 年 3 月 3 日起均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