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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22 | 點閱數: 181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6908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6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計算,爰所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 1 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始予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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