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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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及花蓮縣政府 104年 3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45073 號函辦理。 |
二、 |
國小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6 月 15 日至 7 月 24 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30名。 |
三、 |
縣府前於 2月 10日辦理國中小主任甄選作業,國小僅錄取 9 名,考量尚有儲訓名額,爰辦理第 2 次甄選作業。報名表內所指最近五年,係自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至 104 年 2 月 9 日止。 |
四、 |
依前揭要點第 6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3 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
五、 |
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點規定,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
六、 |
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戶籍謄本(原住民籍教師加分用)、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 3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時至 12時、下午 1 時至 4 時,於縣府教育處第 2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
七、 |
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
八、 |
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下一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憑證影本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