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件 檔號: 保存年限: 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話:(02)77367823 受文者:內政部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1901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 . 裝 主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鍰之裁 .............................................................. . 處,由核准學校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內政部兒童局就學校教育人員延遲通報之裁罰主管機關 認定,以101年8月15日童保字第1010011785號函知各地方 訂 .................................................................... . 線 .............................................................................................. . 政府(社政單位),茲摘述如下: (一)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通報規定及第36條第3項違反通報 規定時,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規定及第100 條違反該通報規定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前述二法均對教育人員之延遲通報課以罰則,依行政罰 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規定 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 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教育人員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依上 開規定以法定罰鍰較高之性平法予以裁處。 (四)校園性騷擾事件延遲通報之裁罰主管機關由教育單位主 第1頁共2頁 責較為適宜。 二、依內政部上揭函釋學校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經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查明 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 移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循行政程序裁處罰鍰;必要時,並 得提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 決。 三、惠請內政部轉知所屬社政單位據以辦理。 正本:內政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 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訓育委員會 第2頁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