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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11-16 | 點閱數: 237
一、

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11 月 9 日部銓三字第 11155027942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業經銓敘部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9 日以部銓三字第 1115502794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各機關辦理本(111)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

三、

另下列事項,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一)

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於本年 12 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切實依規定辦理本年度之考績(成)作業完竣,並得先由主管機關將本年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比率彙整表函送銓敘部備查,以及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將本年考績(成)案核定完竣。

(二)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成)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 2 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 2 大過而為考績(成)列丁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銓敘部本年 7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3327 號函參照)。

(三)

各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時,受考人考績表「考績委員會(主席)」及「機關首長」欄中「綜合評分」與「簽章」列,應確實分別填載初核(及復議)、覆核分數,並予簽章,俾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考績表設計本旨。

四、

另本要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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