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149029 號函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10 月 28 日「宣布自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5 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 4 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三、請各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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