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 2 點,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於進行簽約 1 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報,且於獲本部同意後,方得進行締約。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之 2 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 字為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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