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函訂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四學年度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四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三學年度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十三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案。
本案收取基準重點如下: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學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自一百一十一年度起,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於各縣巿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