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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志豪 - 資訊教育組 | 2021-03-29 | 點閱數: 586

案由一、為因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管制作業,學校公務性資安、機敏業務範圍,提請討論。
決定:
一、有關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如附件二)中所指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原則如下:
(一)考量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資通系統除採向上集中管理,應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相關要求,包含存取控制採最小權限原則,避免一般使用者取得非業務所必需資料。
三、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四、學校教職員使用個人手機,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安全意識,以維資通安全,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五、有關行政院函請各公務機關(含公立學校)擴大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作業,調查管制範圍為公務資通訊產品,非私人設備。
案由二、學校教職員處理公務性資安、機敏業務用手機配發事宜,提請討論。
決定:
一、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且確有使用個人手機處理之必要者,可優先配發公務手機,並依公務用資通訊設備採購流程辦理,經費需求納入上級機關資訊設備經費編列考量。
二、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 110 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公務手機,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另公務使用手機廠牌之選擇,建議評估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提供學校採購參考。
三、學校如有採用行動設備辦理公務事務之情形,應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落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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