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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究發展組 | 2017-02-24 | 點閱數: 1153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4596C 號函辦理。
二、 本次主要修正要點第三點補助內容及基準、申請項目及規定,摘錄如下:
(一) 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費用。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 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 應成立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含教育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導團人員等,並定期召開會議。
2、 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等相關事項。
3、 推動學校與各場館之戶外教育策略聯盟。
4、 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 戶外教育種子學校。每案補助上限 15 萬元,每地方政府補助上限 30 萬元;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國教署申請。由本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審後,擇優至多推薦 2 案提報國教署審查。
(三) 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每案補助上限 10 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 40 萬元為原則。本項目為選辦事項。
(四)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費用。對每地方政府每學年補助基準額度為 40 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學(以申請當年度 2 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 8,000 元為補助額度上限。地方政府補助所屬學校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每校以 3 萬元為原則,並以 6 萬元為限。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國教署申請。
(五) 修正「辦理偏鄉國民中小學校進行文化活動體驗課程」,將補助為配合政策與國教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機構及文化機關(構),修正為補助願意配合國教署進行戶外教育合作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俾利促成更多場館願意為偏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體驗課程。
(六) 新增「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項目」。本項為選辦項目,由國教署提供學校名冊,名冊中的學校選辦,規劃戶外教育路線讓其他學校參與,每校最高補助 30 萬元。所提計畫需包括規劃之路線及活動內容、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標準及經費協助項目等。
三、 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下:
(一) 經費請撥:經費於國教署核定後,採分期撥付,第 1 期撥付核定金額之 40%;第 2 期撥付核定金額之 60%,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 70%以上,使得撥付第二期款。
(二) 經費核銷:核銷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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