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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5-04-05 | 點閱數: 173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 3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16945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2條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三、基於此教育目的,學校為陶冶學生身心、發展潛能,提升學生知識與品行,提供多元學習機會以培育五育優質發展,學校及學生得視其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特定人士蒞校參與各項活動(如演講或表演),惟不同教育階段應考量學生心智成熟度,並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為核心,且要符合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與學習之需要,以服膺教育基本法之規範。

四、綜上,學校邀請校外學者專家、特定人士、演藝人員蒞校參與各項活動時,首重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爰此,學校應瞭解校外人士蒞校活動性質,明確告知渠等所辦活動目的與宗旨,且應注意前開教育目的之達成,並應避免性別偏見及歧視,共同維護及營造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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