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文轉知,請導師協助告知學生。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09947 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請導師適時提供學生相關資源(如補救教學、免費課輔等),使學生能達到畢業證書核發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