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年 8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94707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本國語文(國語文)」第五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 10 週,採綜合教學法進行教學。爰此,務請本校確實於國小一年級上學期前 10 週規劃,並執行注音符號教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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