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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文書出納組 | 2015-08-26 | 點閱數: 1717

一、

依據花蓮縣府 104 年 8 月 24 日教設字第 1040164098 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

本案之補助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一)第 1 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 家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 協助。(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三)第 3 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國教署協助補助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 失學。

四、

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確依上開流程辦理,並依以下 3 階段確實審核:(一)第 1 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 並於輔導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學務處 於開學 2 週內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 提出協助計畫,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在地方縣市 政府。(二)第 2 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 協助計劃,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向社會公益 團體募款。(三)第 3 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 學生名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五、 本案補助原則為:(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對象: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 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童。(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 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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