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獎懲原則(核定本)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各機關學校: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含國防部各部隊)、事業機構(參採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適用對象(詳附件),排除銀行等對外營業單位) 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地方各機關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事業機構(參採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適用對象(同附件),排除銀行等對外營業單位) 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前項行政院、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不含醫療院所、安養機構、海巡、消防、空中勤務總隊及其他救災單位。
因縮編、員額減少、建築物減少、基地縮減、增加使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不含雨水、回收水及再生水)致用水減少者 ,不適用本原則獎勵規定。
事 由 |
承辦人員 |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
機關學校 |
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嘉獎二次 |
嘉獎一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百分之九十 |
記功一次 |
嘉獎二次 |
1.補助節水設備改善經費新臺幣五萬元。 2.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用水量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每人每日用水量低於「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百分之八十 |
記功二次,並公開表揚。 |
記功一次,並公開表揚。 |
1.補助節水設備改善經費新臺幣十萬元。 2.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事 由 |
承辦人員 |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
機關學校 |
用水量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申誡一次 |
申誡二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用水量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三分之一,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申誡二次 |
記過一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用水量增加達三分之一以上,且每人每日用水量超過「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每人每日用水量參考值」 |
記過一次 |
記過二次 |
由各機關學校審酌列入團體績效評比項目 |
前項計算基準以經濟部水利署節約用水填報網站為準(網址:http://www.ewater.org.tw/)。
實施第三階段分區供水限水措施的地區之停水日數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