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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8-19 | 點閱數: 974

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0920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証件完成辦理。

一、110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0920日前檢附申請表(申請表由人事室統一系統產出)及相關証件(國中、小免附,高中、職以上請檢附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須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至人事室辦理。
二、若110學年度起,子女有變更學籍(如新進小學、國中、高中、大學),請至人事室辦理相關事宜,如為首次申請請檢附戶籍資料一份。
三、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夫妻二人若同為公教人員,應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領。另須於申請表內切結以下事項:
(1)
所申請之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
(2)
所申請之子女未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所列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3)
以上所具切結屬實。如有虛偽欺矇情事,願退還所領補助全數,並依法受罰。

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如附檔)所列事項如下: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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