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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8-10 | 點閱數: 653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 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 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復查本部 109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1699 號函略 以,教師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 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 部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示,參考衛生 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三、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 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 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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