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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23 | 點閱數: 196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8158A 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 1 規定:「(第 3 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5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第 5 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 3 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三、據上,公立學校教師具有 85 年 2 月 1 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 5 年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 5 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四、為維護新進教師退撫權益,請協助具有前開年資之新進教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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